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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所述,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之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第31條亦敘明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
2. 本系統註冊對象主要為『年滿12歲至未滿19歲之青少年』,若您為超過19歲、公部門、單位團體或協會者...等,如須借用場地,請撥打專線08-7366066分機22、21或20。